(2017)赣0482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良与吕起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吕起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2民初302号原告李良。被告吕起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住所地:九江市长虹大道98号。负责人刘共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良诉被告吕起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的伤情需进行鉴定,原告亦因此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本院认为,原告伤情是否构成伤残是本案需查明的事实,故本案中止审理,待伤情作出鉴定后恢复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戴大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倪 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