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赵宝伟诉姜学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宝伟,姜学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348号原告:赵宝伟,男,1988年5月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特警。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被告:姜学哲,男,37岁,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宝伟诉被告姜学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赵宝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900.00元。事实和理由: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被告借用原告1900.00元,借用时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借用时被告称尽快还款。在被告借用的近两年中,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每次都称尽快、待两天给付。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被告信息不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宝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天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馨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