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3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8-29
案件名称
刘绍平与赵芝凤、安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绍平,赵芝凤,安成林,安成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3民初318号原告刘绍平,男,1966年4月17日生,仡佬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被告赵芝凤,女,1963年3月28日生,仡佬族,贵州省石阡县人,农民,住石阡县,系被告安成林、安成镇之母、借款人安仲兴之妻。被告安成林,男,1989年9月23日生,仡佬族,贵州省石阡县人,农民,住石阡县。被告安成镇,男,1991年10月3日生,仡佬族,贵州省石阡县人,农民,住石阡县。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林,石阡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工作者。原告刘绍平与被告赵芝凤、安成林、安成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绍平,被告赵芝凤、安成林、安成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成林、安成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绍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31日,借款人安仲兴(系被告赵芝凤丈夫、被告安成林、安成镇之父)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三月内归还,并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收执。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安仲兴未按时偿还,于2016年12月29日死亡。安仲兴死亡后,遗留有遗产房屋一栋,三被告系借款人安仲兴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遗产,理应清偿安仲兴生前债务,但经原告多次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均遭拒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支持如前诉求。被告赵芝凤、安成林、安成镇辩称:第一:三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实质上的借款关系。原告的起诉及所提供的证据没有阐述借条所存在的基础法律事实。孤立的一张“借条”,在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基础事实的情况下是不能成立完整的借款关系的。这张《借条》背后的事实是:首先,三被告母子三人均在外打工或读书,借款人安仲兴独自一人在家,是为何向原告借款,三被告无从得知,三被告均未在该借条上签字,足以证明三被告不知情;其次,该借款从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该借款的去向三被告更不了解,但只有借款人安仲兴与原告二人心中明白。第二:三被告及家庭才是真正的受害者。被告赵芝凤之夫安仲兴(已去世),即本案所谓的“借款人”他生前系中坝街道河东村党支部书记,为何于2016年12月29日上午选择上吊自杀,结束了他年仅53岁的年轻生命,这一噩耗,给三被告及其整个家庭带来了无比沉重的打击。他缘何要如此轻生,通过他留下的《遗书》上载明,他所欠债务均已列明,但却未包括原告所称的借款陆万元。加上通过整理他的生前遗物,发现他多年来一直在购买“六合彩”从事非法赌博活动。他的死,应该是欠下了巨额的赌债,压得他透不过气来,因他已无法还清庞大的债务,才选择以结束自己的生命作了断。这一幼稚而偏执的做法,即需要勇气,更需要压力。然而逝者已逝,哀者成哀。三被告如今才得知,他独自在家这几年时间,由于嗜赌成性,不仅花光了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近二十余万元,还私自贱卖掉了一处老宅,这些钱都被他赌输掉了,留给三被告的只有经济上的亏空和心灵上的伤痛。综上所述,三被告与原告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关系,原告与被告赵芝凤之夫安仲兴之间所发生的所谓“借款”,三被告并不知情,但通过安仲兴的自杀原因和生前种种赌博恶习,足见应是其个人在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与三被告无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诉讼中,原告提供了《借条》、《证明》、银行流水、短信等证据,用以证明安仲兴于2016年8月31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三被告提供了《遗书》用以证明涉案借款不属于安仲兴自书的遗书范围,还提供了安仲兴个人笔记、收据、送货单用以证明安仲兴生前长期从事“六合彩”违法买卖。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两家系邻居和亲戚关系。2016年8月31日,被告赵芝凤之夫、安成林和安成镇之父安仲兴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亲笔书写借条一张给原告收执。借款时三被告均不在家,也不知情。同年11月27日、28日,原告以短信的方式向借款人安仲兴催收借款,借款人安仲兴没有返还原告借款60000元,而是以短信的方式要求原告宽限还款期限。同年12月29日借款人安仲兴在家中自杀死亡,其妻赵芝凤、其子安成林和安成镇、其女安成芳均不在家。借款人安仲兴死亡后,原告要求三被告返还借款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支持如前诉求。审理中,因三被告不同意调解,故未能达成协议。另查明,1986年9月23日被告赵芝凤与安仲兴在石阡县中魁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安成林、次子安成镇、女儿安成芳;其长子安成林、次子安成镇均未婚,其女安成芳于2007年出嫁;2012年,被告赵芝凤家对石阡县中坝街道河东村村民组老房屋拆旧立新,修建了五柱四瓜砖混房屋一栋,安仲兴生前与三被告共同居住生活在该房屋中,庭审中,被告赵芝凤、安成林、安成镇均表示要继承该房屋,经本院征求安成芳意见,其表示放弃继承。2016年8月至今三被告家庭没有重大家庭修缮和建设。本院认为,原告与安仲兴的借款合同从原告将借款60000元交付给安仲兴时起成立并生效,虽然三被告提交了《遗书》并辩称涉案借款未包含在其中,但该《遗书》不能对抗安仲兴亲笔书写给原告的《借条》,且该《借条》与原告提供的短信内容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原告与安仲兴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受法律保护,因借款发生时三被告均不知情、也不在家,原告也没有举证证明该借款用于被告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故该债务应属安仲兴的个人债务。债务应当清偿,鉴于借款人安仲兴已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之规定,经查,2012年,被告赵芝凤家在石阡县中坝街道河东村村民组拆旧立新修建的五柱四瓜砖混房屋一栋,系赵芝凤与安仲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修建的房屋,属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安仲兴死亡后,赵芝凤、安成林、安成镇、安成芳均有权继承该房屋,审理中被告赵芝凤、安成林、安成镇均不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故三被告作为继承人应当对被继承人安仲兴的债务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安成芳作为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应随其自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赵芝凤、安成林、安成镇返还借款本金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赵芝凤提出该房屋系其个人出资修建,应属其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辩称,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三被告提出借款人安仲兴长期购买“六合彩”从事赌博的辩称,虽然提供了安仲兴生前的个人笔记、收据、送货单等证据,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涉案借款系借款人安仲兴用于“六合彩”买卖,故对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芝凤、安成林、安成镇在继承安仲兴遗产范围内返还原告刘绍平借款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赵芝凤、安成林、安成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正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熊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