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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执16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积粮与李安群、刘剑锋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积粮,李安群,刘剑锋,刘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6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积粮,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两市镇新铺台居委会世稼堂组6号。被执行人:李安群,女,196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两市镇兴华路34号。被执行人:刘剑锋,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安群之子。被执行人:刘社华,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安群之夫。本院依申请对以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521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积粮与被告李安群、刘剑锋、刘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执16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建平审 判 员  彭 卓审 判 员  幸良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 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