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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沈安、赵丙武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安,赵丙武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2刑初531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安,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赵丙武,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7]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安、赵丙武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安、赵丙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起,被告人沈安、赵丙武伙同“阿某”、“铁仔”、“肥仔”、“马骚”(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我市香洲区南夏一街4栋1单元社区公园旁空地,以“赌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沈安负责看风,被告人赵丙武负责帮忙购买赌具扑克牌,还负责抽水。2017年2月19日14时10分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查获被告人沈安、赵丙武及涉赌人员,并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28560元和赌具一副纸牌扑克。经查,被告人沈安共获利人民币3000多元,被告人赵丙武获利2000多元,被告人赵丙武还抽取人民币12000元至13000元的水钱交给“肥仔”,再由“肥仔”交给“阿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沈安、赵丙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陈某1、罗某1、廖某、贺某、冯某、陈某2、郑某、彭某、韦某、毕某、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材料,户籍资料,报警单,扣押清单,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图,扑克牌,罚款收据,广东省非税收入票据,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安、赵丙武无视国法,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安、赵丙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沈安、赵丙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赵丙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乔吉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雪艳林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