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223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孙萌诉被告许松民、杨秋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萌,许松民,杨秋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3执264号申请执行人孙萌,女,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被执行人许松民,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被执行人杨秋兰,女,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辰民二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是许松民、杨秋兰偿还申请执行人孙萌借款48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辰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辰民二初字第350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从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泽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