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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彭某、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宗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2181号申请人:彭某。被申请人:宗某。被申请人:刘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彭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万元,申请人彭某以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32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延平人民陪审员  黄德爱人民陪审员  王运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