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922执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广西农垦国有五星总场、刘益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农垦国有五星总场,刘益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西农垦国有五星总场,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乌石镇交通路。法定代表人黄春华,该总场场长。委托代理人陈文兵,广西华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平,该总场职工。被执行人刘益军,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陆川县,住广西陆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农垦国有五星总场与被执行人刘益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刘益军发出(2017)桂0922执3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益军三日内履行拆除陆川县乌石镇五星农场十五队铜锣地山岭(范围:东原石油站为界,南农场用地为界,西二级公路为界,北乌石至谢鲁公路为界)约30亩山岭地上附着物,并将土地还还给广西农垦国有五星总场、支付承包金3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负担受理费275元和交纳执行费354元等义务。2017年2月10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益军存款33427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该款用于支付承包金3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798元、退回受理费275元和交纳执行费35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陆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雄军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庞 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健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