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苏文军与周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文军,周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民初753号原告苏文军,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周德明,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原告苏文军与被告周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立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文军、被告周德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0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元,并出具借据一枚,未约定还款时间,并口头约定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现原告为要求被告立即还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3分)。被告辩称,该笔欠款属实,但是我已经偿还清了,包括利息。我没有把借据抽回,现在也没有书面证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7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6000元,未约定还款时间,并出具借据一枚。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为要求被告立即还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3分)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周德明向原告借款6000元并有借据应认定借款事实客观真实,故被告应偿还此借款本金6000元。借贷双方未对利息有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保护。庭审中被告提出已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德明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苏文军欠款6000元;二、驳回原告苏文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德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立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肖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