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24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广东中核金星有限公司与云南泽昌钛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中核金星钛业有限公司,云南泽昌钛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24号申请执行人:广东中核金星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东乐路***号万邦商业广场*座****号。组织机构代码:57790777-4。法定代表人:艾汩军,总经理。被执行人:云南泽昌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北营村委会,组织机构代码:66260577-0。法定代表人:朱文东,总经理。广东中核金星钛业有限公司与云南泽昌钛业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富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云0124执77号,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猪肉款293,61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824元,合计296,43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云南泽昌钛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云南泽昌钛业有限公司已具有履行能力,本院以(2017)云0124执恢24号案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中核金星钛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云南泽昌钛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请求。本院认为,广东中核金星钛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云0124执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厚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施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