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福州君盛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连江县庆源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君盛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连江县庆源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1249号原告:福州君盛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江县浦口镇中麻村。法定代表人:林志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星、蔡经,福建金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江县庆源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浦口镇中麻村。法定代表人:陈康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奇峰、陈捷,福建天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君盛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连江县庆源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君盛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君盛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福州君盛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海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肇昱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