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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7执8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宜宾市友永物流有限公司与王修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市友永物流有限公司,王修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7执8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友永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新寅吾天池家园10幢402号,组织机构代码:06449395-9。被执行人王修付,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友永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修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修付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修付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支付争议款489895元及相关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修付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县支行有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王修付未履行,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扣划164000元,扣除执行费7248元后,将156752元支付给申请人宜宾市友永物流有限公司,至此本案执行到位156752元,尚差333143元。经查,被执行人王修付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宜宾市友永物流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友永物流有限公司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永审 判 员  王宗揆代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昌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