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7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丹妮与于帅迪、于利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丹妮,于帅迪,于利卫,张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151号原告:李丹妮,女,汉族,2000年2月2日出生,住宜阳县。被告:于帅迪,男,汉族,1994年9月22日出生,住宜阳县。被告:于利卫,男,汉族,成年,住宜阳县。被告:张巧,女,汉族,1993年3月18日出生,现住宜阳县北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负责人刘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丹妮诉被告于帅迪、于利卫、张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2017年5月16日,原告以另一案张巧鉴定时间不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丹妮撤诉。案件受理费306元,由原告李丹妮负担。审 判 长 张海涛人民陪审员 张孝宗人民陪审员 郭翁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丙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