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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3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XX成与王乾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成,王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854号原告:XX成。被告:王乾。原告XX成与被告王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种郁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