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3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XX成与王乾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成,王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854号原告:XX成。被告:王乾。原告XX成与被告王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种郁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