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唐焕与唐菊香、彭清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焕,唐菊香,彭清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847号申请执行人:唐焕。被执行人:唐菊香。被执行人:彭清方。本院在执行唐焕与唐菊香、彭清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额为50万元及其利息。本院受理后,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另,其名下的房产也被其他案件查封,该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张 旭审判员 蒋从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婕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