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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唐焕与唐菊香、彭清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焕,唐菊香,彭清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847号申请执行人:唐焕。被执行人:唐菊香。被执行人:彭清方。本院在执行唐焕与唐菊香、彭清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额为50万元及其利息。本院受理后,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另,其名下的房产也被其他案件查封,该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张 旭审判员  蒋从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婕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