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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24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于云红与常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云红,常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1202号原告:于云红,女,1966年4月9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常丹,女,1966年1月23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玉,系宽甸满族自治县牛毛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于云红与被告常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云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云红负担。审判员  吴哲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雪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