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24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于云红与常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云红,常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1202号原告:于云红,女,1966年4月9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常丹,女,1966年1月23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玉,系宽甸满族自治县牛毛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于云红与被告常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云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云红负担。审判员 吴哲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雪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