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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1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1民初1614号原告刘某,女,1984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杞县。被告张某,男,1986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杞县。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5月16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艳云审 判 员  周景喜人民陪审员  陈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司书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