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3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林思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林思彬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3890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6713482M。主要负责人:张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堂,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思彬,男,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林思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通过多种方式联系被告林思彬未果,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庄慧林代理审判员 吕逗秋人民陪审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林雅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