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4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邹书成与张兴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书成,张兴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4执117号申请人邹书成,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思南县。被执行人张兴富,男,1972年1月2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思南县。邹书成申请执行张兴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624民初4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邹书成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并于同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张兴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如下义务,偿还邹书成借款人民币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申请执行费65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邹书成与被执行人张兴富于2017年3月1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兴富于2017年9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邹书成借款人民币2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邹书成借款人民币3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茂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仁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