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03民初10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周维明与王小明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维明,王小明,淮安市淮安区城市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淮安市淮安区泽淮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10888号原告:周维明,男,194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青,淮安市淮安区溪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小明,女,199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顺祥,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淮安市淮安区城市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楚州大道***号体育场办公楼*楼。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公司中心主任。第三人:淮安市淮安区泽淮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区河下大桥向北500米处法定代表人:徐爱民,该公司执行董事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怀松,该单位科长。原告周维明与被告王小明、淮安市淮安区城市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淮安市淮安区泽淮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维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维明负担。审判员  陈顺元二O二O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