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91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亮、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亮,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91执473号申请执行人赵亮,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桥西区。被执行人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东高新湘江道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92678441P。法定代表人:耿彬华,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亮与被执行人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亮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赵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力赵亮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鹏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郄丽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