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6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周珠林与普润企业登记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珠林,普润企业登记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6863号原告:周珠林,男,194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被告:普润企业登记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李亮。原告周珠林诉被告普润企业登记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2017年5月16日,原告周珠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珠林因需进一步举证,故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计5元,由周珠林负担。审判员 陈向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谯 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