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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柏玉田与陈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玉田,陈跃,柏玉田,陈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1804号原告:柏玉田,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然富,天长市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跃,男,1970年1月4日生,汉族,住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玉田诉被告陈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柏玉田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柏玉田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玉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336元,由原告柏玉田负担。审判员  徐美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明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