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4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发坤与莫晓龙、魏娇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发坤,莫晓龙,魏娇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4民初541号原告:张发坤,男,195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福建省宁化县。被告:莫晓龙,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魏娇凤,女,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福建省永安市。系莫晓龙妻子。原告张发坤与被告莫晓龙、魏娇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发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晓龙、魏娇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发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莫晓龙、魏娇凤立即归还借款292,320元及逾期借款利息30,693.6元(从2015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判令莫晓龙、魏娇凤支付从2017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3.诉讼费用由莫晓龙、魏娇凤负担。事实与理由:莫晓龙以其公司在尤溪招标小农水工程急需保证金240万元为由向张发坤借款。因张发坤没有现款,莫晓龙得知张发坤有信用卡未用后,在莫晓龙的要求下,张发坤于2015年5月15日刷卡292,320元给莫晓龙,并立下借据一份,承诺最迟在一个月内还清。到期后,莫晓龙并未履行承诺,一直推诿未还。莫晓龙答辩:事实清楚,苦于资金尚未回笼,也无法到庭应诉,直接缺席判决。魏娇凤未答辩。张发坤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张发坤提供的《借条》复印件1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张,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本院经审理对事实认定如下:莫晓龙以其公司在尤溪招标小农水工程急需保证金240万元为由向张发坤借款。因张发坤没有现款,莫晓龙得知张发坤有信用卡未用后,在莫晓龙的要求下,张发坤于2015年5月15日刷卡292,320元,当即支付给莫晓龙。同日,莫晓龙立下借据一份。借据载明:兹今向张发坤先生借款计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借期壹个月,于2015年6月14日前一次性还清。特立此据。借款人:莫晓龙。借款日期:2015年5月15日。借款到期后,莫晓龙一直推诿,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张发坤与莫晓龙之间因借款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受法律保护。莫晓龙未按约归还张发坤借款,属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责任。故张发坤主张莫晓龙偿还借款292,32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张发坤与莫晓龙在借款期间未约定利息,张发坤提出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债务发生在莫晓龙与魏娇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即由莫晓龙与魏娇凤共同偿还。莫晓龙与魏娇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定程序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莫晓龙、魏娇凤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发坤借款292,320元及支付利息(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以本金292,3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45元,减半收取计3,072.5元,由莫晓龙、魏娇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佳佳附:本判决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