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含山分公司与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含山分公司,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1129号原告: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含山分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含山县。负责人:张公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华,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周云峰。原告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含山分公司与被告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5017年4月19日立案。2017年5月16日,原告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含山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含山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含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平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