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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2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泗阳县新袁镇利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冯同松、陈法家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阳县新袁镇利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冯同松,陈法家,严家齐,冯宏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2466号原告:泗阳县新袁镇利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新袁镇新袁街。法定代表人:刘廷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森,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丽,该公司员工。被告:冯同松,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被告:陈法家,女,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被告:严家齐,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被告:冯宏良,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原告泗阳县新袁镇利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告冯同松、陈法家、严家齐、冯宏良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泗阳县新袁镇利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泗阳县新袁镇利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阳县新袁镇利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346元,减半收取计673元,由原告泗阳县新袁镇利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