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恢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段海源申请执行安庆武、赵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海源,安庆武,赵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段海源,男。被执行人安庆武,男。被执行人赵迎,女。本院在执行段海源申请执行安庆武、赵迎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工资账户,本次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按比例受偿4144元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恢10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建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