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蕊与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蕊,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张蕊,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1249号原告:张蕊,女,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耀,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刘益谦,董事长。被告: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负责人:徐大兵,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培,该公司员工。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静,该公司员工。原告张蕊与被告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张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蕊负担。审判员 高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