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民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行诉被告刘金春、陈永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行,刘金春,陈永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71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行,住所地虎林市虎林镇,组织机构代码证:77260672-3。负责人张代信,行长。委托代理人樊增武,男,住虎林市虎林镇。被告:刘金春,男,住虎林市虎林镇。被告:陈永梅,女,住虎林市虎林镇。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行诉被告刘金春、陈永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刘金春、陈永梅清偿借款本息后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苑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丛义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