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执2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汤某某与被执行人卢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某某,卢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2463号申请执行人汤某某,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岳阳楼区。被执行人卢某某,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太子庙。被执行人冯某某,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鄂中路。汤某某与卢某某、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楼民二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卢某某、冯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汤某某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卢某某、冯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汤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卢某某、冯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汤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 峰审判员 聂登高审判员 谭余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新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