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5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北京市飞华汽车修理厂与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人民政府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飞华汽车修理厂,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人民政府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1民初5701号原告:北京市飞华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五街村。负责人:王艳华,女,1972年11月2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芙蓉,北京元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北涧。法定代表人:陈峰岩,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永强,北京龙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珊,北京龙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北京市飞华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飞华修理厂)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史家营乡政府)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飞华修理厂负责人王艳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芙蓉,被告史家营乡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永强、何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飞华修理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汽车配件及修理费1583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利息223796.5元(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0日止);以上两项合计1806796.5元。3、判令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债务利息;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机关自2011年12月份至2013年6月份陆续在我修理厂更换汽车配件并修理车辆,产生配件费及修理费共计2381969元,至2016年10月14日,被告尚欠我修理厂配件费及修理费共计1583000元,经原告催促,被告仍不支付原告上述费用,故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史家营乡政府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法院依法驳回,第一,原告起���我单位欠款证据不足,本案是修理合同纠纷,没有向我单位提供定损单报价单维修明细修理费清单验收单,不能证明修理车辆的数量及所花费的费用和验收质量,我单位并没有确认其费用的总额,因而双方因修理产生的费用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第二,原告主张利息缺少法律根据和事实根据,原告与我单位没有对利息是否给付及给付的标准没有约定,因而其利息的要求缺少事实根据。第三,为了理清债权债务,被告单位申请对修理车辆的用工、配件进行司法鉴定。确定出准确的数额以后进行支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间,被告的车辆陆续在原告处更换汽车配件并修理,产生配件费及修理费共计2381969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暂存款三栏明细账,后被告以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零户统管办公室名义通过北京农商银行转账方式陆续给付原告修理费,至2016年10月14日,被告尚欠原告修理费共计1583000元未付,经原告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暂存款三栏明细账、北京农商银行进账单、电话录音等在案为证。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维修协议,但因被告的车辆在原告处维修并陆续给付原告维修费,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修理合同关系,现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明细账要求被告给付修理费,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因双方无约定,本院将从其起诉之日予以考虑,对原告的过高要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拖欠原告修理费多年,其财务账已经确认了欠款数额并在陆续付款,现被告所辩原告没有向其提供定损单、报价单、维修明细、修理费清单、验收单,不能证明修车的数量及费用等辩解意见不能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飞华汽车修理厂修理费一百五十八万三千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款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北京市飞华汽车修理厂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五百三十一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市飞华汽车修理厂负担一千零七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人民政府承担九千五百二十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