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雷特玛(合肥)感压粘合涂层材料有限公司、无锡百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特玛(合肥)感压粘合涂层材料有限公司,无锡百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637号申请人:雷特玛(合肥)感压粘合涂层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RICARDORINK,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无锡百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龙伟俊,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雷特玛(合肥)感压粘合涂层材料有限公司与无锡百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依法向无锡百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2017)皖0191民特1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无锡百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无锡百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5481.29元(其中货款536881.66元,利息10723.63元,案件执行费787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马晋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莫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