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11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何颖与谢文明、安庆市皖广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颖,谢文明,安庆市皖广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11民初191号原告:何颖,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谢文明,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安庆市皖广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中兴大道118号。法定代表人:刘如斌,安庆市皖广运输有限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中兴大街。负责人:段金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颖诉被告谢文明、安庆市皖广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颖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69元减半收取1934.5元,由原告何颖负担。审判员 朱 汪 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官顺(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