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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2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延铭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延铭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02刑初449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延铭,男,199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月2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批准,于2017年2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28日以惠城检公诉刑诉〔2017〕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延铭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文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延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7日凌晨4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邓召海(在逃)与刘某刘金新在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南路意生广场四楼卡曼昵KTV因唱歌问题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陈延铭伙同犯罪邓某邓欧某阳陈某、陈璞(三人均在逃)在意生广场一楼员工通道处对刘某刘金新进行殴打。经鉴定,刘某刘金新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延铭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延铭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延铭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7日凌晨4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邓召海(在逃)与被害人刘某在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南路意生广场四楼卡曼昵KTV因唱歌问题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陈延铭伙同犯罪嫌疑人邓某、欧某、陈某(三人均在逃)在意生广场一楼员工通道处对被害人刘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刘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拍照,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延铭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延铭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延铭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延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奕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潘露诗书 记 员 余惠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