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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辖终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高峰与王斌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斌,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6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斌,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峰,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上诉人王斌因与被上诉人高峰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7民初1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斌上诉称,约定管辖的内容系高峰私自添加,其不知情;且合同签订地在苏州工业园区,王斌在苏州无固定住所,一审法院无权管辖。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王斌(甲方、借款人)与高峰(乙方、出借人)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了“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既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等内容。上述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优先适用约定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王斌认为《个人借款合同》有关管辖的约定系高峰自行添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王斌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施 伟审判员 徐 辉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乐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