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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铁龙与被申请人池升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铁龙,池升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财保24号申请人:曹铁龙,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所地密山市。被申请人:池升家,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申请人曹铁龙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池升家与李XX夫妻共有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曹铁龙以XXXX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铁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确保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池升家与李XX夫妻共有的位于XXXX,建筑面积60平方米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密山市房权证密山镇字第XX**号),期限为一年。查封申请人曹铁龙名下XXXX,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806.00元,由曹铁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吕东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