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与娄晓平、李会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娄晓平,李会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138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北大道288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376631X。负责人:刘忠,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斌,男,1961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正华,男,1957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娄晓平,男,1964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告:李会花,女,1967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与被告娄晓平、李会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以被告娄晓平、李会花已还清贷款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195元。审 判 长 赵明华人民陪审员 刘 红人民陪审员 万祥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