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贤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贤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2837号原告: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号450500000002755),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2008号。法定代表人:胡祝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传甫,重庆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祥克,重庆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贤永,男,汉族,1968年9月14日出示,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贤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胥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红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