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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执6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香山、何晓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香山,何晓莹,天津何夫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6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香山,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天津市武清区。被执行人:何晓莹,女,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何夫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天津何夫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综合保税区航空产业支持中心316、317室。法定代表人:何晓莹,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香山与被执行人何晓莹、天津何夫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明伟代理审判员  廖文旭代理审判员  石张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仝玉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