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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3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金龙与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7民终370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江金龙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37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鲤渕豊太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辉文,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金龙,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金锋,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上诉人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2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依法于2017年1月5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连娣审判员  梁燕梅审判员  钟 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