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行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振刚与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刚,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办事处章锦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行初303号原告刘振刚,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徐群,主任。委托代理人薛贵宾,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会丽,山东鲁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办事处章锦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芳明,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会丽,山东鲁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刚诉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济南市民委员会行政违法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振刚负担。审 判 长 明 霞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人民陪审员 张 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志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