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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执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霞、淄川双杨镇晟荣胶合板厂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霞,淄川双杨镇晟荣胶合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2438号申请执行人刘霞,女,1968年12月25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淄川双杨镇晟荣胶合板厂,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华坞村。法定代表人:宋志谋,经营者。本案在执行刘霞诉淄川双杨镇晟荣胶合板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俊杰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李存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