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123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田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23刑初16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甜,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修文县人,户籍地:修文县,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7日由修文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3日由修文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7]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案提起公诉。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4日0时29分,被告人田甜酒后驾驶一辆贵A×××××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修文县翠屏路与河滨路交叉口30米处(修文县人民医院门口)时被修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民警当场将被告人田甜带到修文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田甜的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成分,其乙醇含量为97.9mg/100ml,属醉酒驾驶。审理中,被告人田甜主动交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田甜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田甜的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朱某的证词;被告人田甜的供述和辩解;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抽取血样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实,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公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田甜在一个月至三个月拘役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甜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甜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田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审理中主动缴纳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田甜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及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田甜宣告缓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的规定,被告人田甜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每月应参加不少于八小时的社区服务,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以保证其及时融入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田甜在缓刑考验期内,每月参加社区服务八小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XX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