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0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理荣与余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理荣,余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0执53号申请执行人:张理荣,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丰都县。被执行人:余权,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丰都县。张理荣与余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渝0230民初3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余权支付张理荣借款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余权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理荣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余权支付张理荣借款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立即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余权未按期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将被执行人余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纳入临控人员名单。本院在执行中,已执行兑现15000元,通过各种查控措施,均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余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被执行人余权尚欠申请执行人张理荣借款1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经查,被执行人余权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230民初3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雷光福审判员  谭海波审判员  陈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东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