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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滁州市城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滁州苏豪沥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城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滁州苏豪沥青有限公司,滁州市鑫彩印务有限公司,滁州市佳纺服饰有限公司,桑少章,贾德芳,赵学猛,杨安玲,黄怀光,王良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858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城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55786741D(1-1)。法定代表人:洪文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滁州苏豪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花园东路1029号(紫薇路东侧、安邦用地南侧),组织机构代码66294144-0。法定代表人:桑少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滁州市鑫彩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兴业路118号,组织机构代码55922188-3。法定代表人:赵学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滁州市佳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世纪大道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33022653G。法定代表人:王良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桑少章,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贾德芳,女,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赵学猛,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杨安玲,女,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黄怀光,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王良霞,女,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城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学猛、杨安玲、桑少章、贾德芳、滁州市鑫彩印务有限公司、滁州市佳纺服饰有限公司、滁州苏豪沥青有限公司、黄怀光、王良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学猛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学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1427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双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