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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杨广荣、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广荣,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民终15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广荣,男,汉族,1974年4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园兴业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17643049A。法定代表人:蔡耿锡,董事长。托诉讼代理人:杨辉,广东盛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广荣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徽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3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16年10月26日判决:“一、原告杨广荣与被告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5月30日解除;二、驳回原告杨广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算计5元,本院准予免交。”杨广荣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内容和上诉请求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符合客观事实,且曲解法律、歪曲事实,导致判决不公平、不合理。第一,判决所称“差错”、“失误”、“不认真”这三个词是主观标准,没有客观衡量的尺度。这些词仅仅是星徽公司处罚杨广荣的借口,也是逼迫杨广荣辞职的理由。查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均没有规定存在“差错”、“失误”、“不认真”这些情形可以调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有权依法调整工作岗位。原审却将工作差错、失误、不认真作为调岗的理由,还用了“用人单位为了生产经营需要”作为调岗理由,前后两者并无直接联系。且星徽公司没有提交杨广荣不能胜任工作的相关证据,也不能提供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证据。第二,杨广荣认为,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工作任务或者是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基本工作量。星徽公司在调岗时没有证据证明杨广荣不能胜任现任岗位工作要求以及不符合工作要求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星徽公司也没有绩效考核标准衡量,调岗属无理。第三,原审认为星徽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岗没有理由和法律依据。是否属于生产经营需要,要根据客观情况分析,并且要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但在本案中,仅有法院描述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但用人单位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第四,调岗意味调薪,且从主管职务降为普通员工,工资降低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无需证据进行证明。即使需要提供证据,也应由用人单位提供,否则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五,调岗行为的惩罚性和侮辱性显而易见。星徽公司将杨广荣从主管降为员工,显然带有惩罚性和侮辱性。第六,工作差错失误的事件,用人单位已作了内部处理,通过罚款、公告已经达到处理目的,牵涉到的相关人员亦都作了处理。调岗行为是针对杨广荣的报复行为,不符合客观原则。第七,有证据证明杨广荣被调动岗位后,新岗位的工资比原岗位的工资大幅下降,5月份是2298元,4月份是5100元,相差近3000元。综上,杨广荣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星徽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72000元;2.判决星徽公司承担诉讼费用。针对杨广荣的上诉,星徽公司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杨广荣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星徽公司对杨广荣作出的行政处理是星徽公司的用工自主权的体现,杨广荣存在工作过错,且与相关人员都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也赔偿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符合星徽公司的制度以及公平合理的用工关系,杨广荣在上诉中提到的理由均与实际情况不符,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双方当事人在二审阶段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因追索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而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应适用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处理,就本案二审的争议问题具体评析如下:双方劳动关系系由杨广荣于2016年5月30日以星徽公司无理擅自调整工作岗位,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解除的,因此,杨广荣要求经济补偿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应审查星徽公司的调整岗位决定是否合理合法。2016年5月7日,星徽公司作出通告,免去杨广荣品管主管的职务,理由系杨广荣明显违反品管质量管控方法且工作汇报时提供虚假信息。杨广荣对于通告陈述的事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虽其工作失误,但主要责任不在杨广荣,星徽公司的处罚过重。首先,杨广荣作为品管主管,其工作职责理应包含控制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规程的执行,组织不合格产品的控制及预防等,根据双方确认的通告内容,杨广荣管理的下属员工韦益出现违规检验行为造成产品不符合图纸要求,并且其在向星徽公司汇报该项工作时提供了虚假信息造成损失1890元,杨广荣在该起事件中没有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杨广荣辩称其不是直接责任人,但杨广荣作为主管应承担相应领导责任。其次,根据上述通过内容,星徽公司并非仅处理杨广荣一人,星徽公司对相关涉事人员均进行了处罚,因此,星徽公司的处罚并非针对杨广荣一人,并不具有侮辱性及针对性。再次,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的约定,星徽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及公司所有规章制度均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院对杨广荣辩称其并不知悉星徽公司的《奖励、记分管理制度》及《品质管理奖惩办法》的主张不予采纳。综上,由于杨广荣作为品管主管没有对下属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致使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构成没有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星徽公司由此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杨广荣作出职务调整属于用人单位自主行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权,并未侵害杨广荣的合法权益。杨广荣于2016年5月30日以星徽公司无理调整工作岗位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未予支持正确,应予维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杨广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庆莉代理审判员  侯 进代理审判员  周 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郅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