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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重庆壹号照明有公司、重庆坤德建材有限公司等与张晓珂、彭世忠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壹号照明有公司,重庆坤德建材有限公司,重庆丹雅香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重庆首度宝纯建材有限公司,重庆今三和不锈钢有限公司,重庆秋叶原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新潮玻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重庆金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晓珂,彭世忠,孟丽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字第1043号原告:重庆壹号照明有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法定代表人:罗小平。原告:重庆坤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一路5号扬子江商务小区4幢5-4。法定代表人:邓东。原告:重庆丹雅香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66号2幢1单元20-1。法定代表人:张光勇。原告:重庆首度宝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乐园村10社1号石材区D5-1。法定代表人:刘芳。原告:重庆今三和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12号1-5。法定代表人:谢冬生。原告:重庆秋叶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16号1301#。法定代表人:谢延锋。原告:重庆新潮玻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4-13-10号。法定代表人:黄秋华。原告:重庆金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68号4栋4-3。法定代表人:陈真学。被告:张晓珂,女,汉族。被告:彭世忠,男,汉族。被告:孟丽娟,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壹号照明有公司、重庆坤德建材有限公司、重庆丹雅香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重庆首度宝纯建材有限公司、重庆今三和不锈钢有限公司、重庆秋叶原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新潮玻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重庆金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晓珂、彭世忠、孟丽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壹号照明有公司、重庆坤德建材有限公司、重庆丹雅香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重庆首度宝纯建材有限公司、重庆今三和不锈钢有限公司、重庆秋叶原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新潮玻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重庆金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晓珂、彭世忠、孟丽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壹号照明有公司、重庆坤德建材有限公司、重庆丹雅香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重庆首度宝纯建材有限公司、重庆今三和不锈钢有限公司、重庆秋叶原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新潮玻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重庆金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晓珂、彭世忠、孟丽娟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壹号照明有公司、重庆坤德建材有限公司、重庆丹雅香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重庆首度宝纯建材有限公司、重庆今三和不锈钢有限公司、重庆秋叶原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新潮玻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重庆金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晓珂、彭世忠、孟丽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75元,由原告重庆壹号照明有公司、重庆坤德建材有限公司、重庆丹雅香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重庆首度宝纯建材有限公司、重庆今三和不锈钢有限公司、重庆秋叶原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新潮玻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重庆金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小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况文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