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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马海娃与王贯田、陆振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娃,王贯田,陆振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310号原告:马海娃,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墨河街道新段村市。被告:王贯田,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墨河街道新段村市。被告:陆振玲,女,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墨河街道新段村市。原告马海娃与被告王贯田、陆振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马海娃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海娃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海娃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马海娃负担。审 判 长  杨海涛人民陪审员  鲍绪年人民陪审员  周依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乔毓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