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葛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刑初384号自诉人崔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14日,住禹州市。被告人葛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28日,住禹州市。自诉人崔某以被告人葛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于同日受理。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被告人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崔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崔某撤回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慧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