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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林少雄、鄂州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少雄,鄂州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徐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295号申请执行人林少雄,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鄂州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燕矶镇洪山路26号。法定代表人徐武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武平,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林少雄与鄂州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徐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为了便于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7)鄂01执295号执行案指定由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芦 斌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震宇 来自: